关于青浦区未交纳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的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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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旅游法》第31条、《旅行社条例》第13条的相关规定,旅行社应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。经核查及催缴并网上公示,截止至2017年12月25日,我区以下旅行社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:
1、上海衡立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496)
2、上海博晟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168)
3、上海同窗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571)
4、上海泛岛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584)
5、上海星韵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644)
6、上海星悦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1727)
7、 上海一直旅行社有限公司(L-SH-00798)
特此公告。
发布日期:2017-12-29